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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6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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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70号,分滨江、德胜两个校区;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国标码:12865。

  第三条 学校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商业服务业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优秀院校、全国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全国高职高专院校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高校、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浙江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浙江省依法治校示范校、浙江省省级文明单位、浙江省高职优质校。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11年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具有百年商业职业教育历史。学校占地面积569亩,分为滨江校区和德胜校区;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万余人。

  第四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毕业后颁发盖有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国家电子注册。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录取全过程实施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面向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区高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全面衡量考生情况择优录取。

  第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所有专业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所有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录取批次的安排,提前确定录取投档比例。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及有关数据,视报考本校的上线生源情况,提前调整计划。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校确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三条 面向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的录取方式: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专业招生计划数及专业要求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考生位次,根据所有考生高考总分确定。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全部相同者为同位次。位次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第三段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面向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的录取方式: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语文、数学单科成绩优先顺序择优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其他省份,其录取方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即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依次录取到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实考分数无法满足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当录取专业结构不平衡又无法调剂时,学校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通过征求志愿的方式完成录取。

  第十五条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其录取方式: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确定录取原则,采取“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录取办法,根据进档考生填报本校的专业志愿顺序、分数高低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即先录取填报本校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足时,再考虑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视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服从的调剂到未完成录取计划的专业,不服从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具有专业特长、文体特长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前提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对部分普高统招和单独考试招生采用专业类招生,其中旅游类(包含酒店管理、导游、旅游英语专业)、餐饮类(包含西餐工艺、餐饮管理)、电子信息类(包含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按专业类招生,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分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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