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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04年招生

http://gaokao.eol.cn/   来源:   2004-04-19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0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邮电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首批进行“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软件学院教学安排在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开发区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校区,语言学院教学安排在校本部,其他本科一年级教学安排在北京邮电大学昌平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书记、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六条 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录取工作。

  第七条 招生工作在中共北京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分)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按照规定加分(或降分)投档,学校录取时以考生实际高考分数为主要依据。实际高考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加分(或降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录取时,学校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包括所填报的志愿顺序)。根据当年的情况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一个分数级差值,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次类推,专业级差原则上在1-3分。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调剂到其他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我校专业特点,色盲考生不能报考电子信息类专业、工业设计专业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第十三条 除英语、日语、软件工程专业必须是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四条 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5-110%,最高不超过120%。

  第十六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生源情况适当接收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但一般不超过当地计划的5%,同时要求考生须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八条 招收保送生和文艺特长生按教育部和北京邮电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艺术特长生须经过学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获得特长生资格认定。考生享受何种待遇,以学校和考生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2004年学费标准: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法学、国际经与贸易、英语、日语专业5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500元/年,三年级开始按学分收费,三、四年级共需修读80学分,400元/学分;其它各专业5500元/年。另外,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情况见当年招生简章及我校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北京邮电大学网址:www.bupt.edu.cn ,招生办公室主页设在“招生信息”栏目中,E-mail信箱:zsb@bupt.edu.cn。咨询电话:010-62282045, 62283407(传真)。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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