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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2016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章程
2016-06-14
广东医科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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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医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湛江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条件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负责与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我校2016年本科招生不预留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所属的录取批次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广东省理科类、文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医科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医科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按如下原则录取:

(一)广东省考生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二)广东省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同一出档批次考生专业录取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若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则按考生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底分进行录取,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

(四)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第一批本科理科类、文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本科理科类、文科类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专业志愿录取,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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