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韶关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大学路288号大塘校区(校本部),邮政编码:512005
韶关市惠民北路64号韶关学院黄田坝校区,邮政编码:512003
韶关市峰前路23号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校区,邮政编码:512009
韶关市新华南路1号韶关学院医学院校区,邮政编码:51202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韶关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招生委员会的相应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
学校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在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培养项目用80006单独代码进行招生,采用“2+2”的协同培养模式,学生按照培养模式规定的时间,分别在韶关学院及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等院校就读,并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该专业录取考生不得转学到其他高校,也不得转读韶关学院其他专业。
第十五条 本科在第二批本科线录取,专科在第三批专科A线录取。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专科招生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要求: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校企合作办学(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合作办学)的广东省示范性软件学院(试办)的软件工程本科专业,只招有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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