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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章程
2018-06-28
广州体育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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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体育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

  邮政编码: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体育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体育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单独招生类本科专业: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三二分段专升本类本科专业:运动训练;体育类本科专业:体育教育(师范)、体育教育(足球方向)、学前教育(体育与健康)、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经济学(体育经济)、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休闲体育(康乐体育)、休闲体育(高尔夫)、运动人体科学(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新闻学(体育新闻),;文理科类本科专业:经济学(体育经济)、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运动康复、康复治疗学、新闻学(体育新闻);艺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武术表演)、表演(时尚表演)、舞蹈学(舞蹈教育)、舞蹈表演(现代舞方向,运动舞蹈方向-体育舞蹈、健美操、啦啦操、大众艺术体操),皆在本科批次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由招生办公室具体调配实施,便于学校完成各专业的招生名额。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体育类、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可在100-105%之间选择)。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体育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在第一志愿报考某专业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录满,则录取第二志愿报考该专业的考生,依次类推。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调剂到招生计划有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艺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求: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

  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的考生学业水平成绩要求,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填报我校艺术类(音乐类)志愿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考艺术类(音乐类)报名条件,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成绩合格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要求根据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录取办法: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检合格的情况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当地招办划定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总分成绩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一)艺术类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1.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成绩合格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要求根据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凡报考我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按各省划定的出档线执行。

  3.舞蹈学专业(舞蹈教育)同类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考试实际成绩/文化考试总成绩×100×0.3+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同类专业考试总成绩×100×0.7)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分省(市)排名,依次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同,按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4.舞蹈表演专业(现代舞、健美操、啦啦操、体育舞蹈、大众艺术体操)同类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考试实际成绩/文化考试总成绩×100×0.3+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同类专业考试总成绩×100×0.7)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分省(市)排名,依次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同,按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5.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普通话、粤语)同类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考试实际成绩/文化考试总成绩×100×0.5+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同类专业考试总成绩×100×0.5)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分省(市)排名,依次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同,按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6.表演专业(时尚表演、武术表演)同类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考试实际成绩/文化考试总成绩×100×0.3+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同类专业考试总成绩×100×0.7)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分省(市)排名,依次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同,按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同类专业考试实际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二)体育类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1.体育类体育教育专业首先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放计划数30%录取,如果文化成绩相同,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体育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其次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放计划数70%录取,如果体育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文化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2.新闻学专业首先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放计划数60%录取,如果文化成绩相同,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体育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其次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放计划数40%录取,如果体育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文化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3.体育类其它专业出档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放录取,如果文化成绩相同,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体育成绩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三)文科普通类、理科普通类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文科普通类、理科普通类专业按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文化成绩相同,则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

  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考试:

  (一)拟录取名单将报至考生户籍所在省、市(区)招生办备案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核查备案,我校按备案批复后的录取名册寄发录取通知书。

  (二)根据我校专业或专项的需求,先录取具备免试资格考生;再录取线上非免试考生。

  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总分(满分600分)的30%,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在不低于40分基础上,按文体综合成绩(文体综合成绩=体育专项考试实际成绩/体育专项考试总成绩×100×0.7+文化考试实际成绩/文化考试总成绩×100×0.3)分专项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如果文体综合成绩相同,按体育专项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如果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再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政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注:凡被我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办理录后退档手续。

  三.普通高等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转段招生考试:

  (一)广东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运动训练专业试点项目学生完成3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转段考核合格,可进入对口试点本科院校广州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学习,如出现合格人数超过计划招生人数情况,则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公共课程考核成绩占40%,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占60%)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若综合考核成绩相同,依次按公共课程成绩、专业能力成绩、教育理论成绩、英语成绩、专业技能成绩、专业理论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1.获得试点高职院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2.公共课程成绩达到省划定的最低分数线。

  3.基本素质考核成绩达到合格等级。

  4.专业能力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普通高校三二分段专升本转段招生根据考生报考对口专业择优录取。录取时不得跨专业录取,录取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优惠政策:

  1.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单独招生类专业:每生每年7000元;经济学(体育经济)、学前教育(体育与健康)、特殊教育(师范)、新闻学(体育新闻)、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每生每年5200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人体科学(师范)、运动康复、休闲体育(康乐体育)每生每年5710元;康复治疗学每生每年6380元;艺术类专业、休闲体育专业(高尔夫):每生每年10000元。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标准,每生每年600-1500元。如2018年广东省政府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助学贷款、奖学金和助学金设置:

  1.详情于入学后见我校《学生手册》及相关规定。

  2.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思想表现好,运动成绩突出者,可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运动竞赛成绩奖励奖金。

  4.被选入学校代表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队员,视其运动等级及训练、比赛情况给予训练津贴和运动竞赛奖励。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广州体育学院监察处

  联系人:陈老师、郑老师

  监督电话:020-38026838 传真:020-38026838

  电子邮箱:gthfpy@126.com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024685 传真:020-38027983

  负责部门:招生办公室 电子邮箱:gzty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ipe.edu.cn

  招生网址:http://gtzs.gipe.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州体育学院于2018年 1月9日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体育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州体育学院委托广州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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