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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8-06-29
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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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佛山校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高尔夫路;邮政编码:528231

  校区1:广州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水荫横路11号;邮政编码:510075

  校区2:广州越秀校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号;邮政编码:51008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广东省文化厅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我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志愿满额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二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音乐类(音乐表演、现代流行音乐、音乐制作、钢琴伴奏)专业分档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统考成绩60%计算总分,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音乐类(舞蹈表演、戏曲表演)专业分档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校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校考成绩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美术类(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分档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统考考成绩60%计算总分,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音乐类、美术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舞蹈表演、戏曲表演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男生身高1.65米以下、女生身高1.55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美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考生。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音乐类:10000元/生·学年

  美术类:10000元/生·学年

  影视照明技术与艺术:10000元/生·学年

  音像技术:10000元/生·学年

  传播与策划:6410元/生·学年

  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5250元/生·学年

  文秘:5250元/生·学年

  住宿费: 15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党务监察科

  联系人:林凤海

  监督电话:0757-81826338

  传 真:0757-85999954

  电子邮箱:190825064@qq.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047495

  传真:020-87047560

  电子邮箱:gdddc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dd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dd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于2018年1月8日经学院院务会议审核通过,适用于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2018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委托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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