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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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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开封大学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封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开封大学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开封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开封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开封大学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69

  第九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第十条 学校简介

  学校秉承“明德、励学、笃行、创新”的校训,遵循“以德治校、质量强校、科研兴校、特色立校”的办学理念,坚持“就业为导向,育人为根本,服务为宗旨”的办学宗旨,凝练了“就业、培养、招生”相结合、“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办学特色,形成了“以学历教育为主,集职业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为一体”的办学格局,各项教学事业实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学校成功入选“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并先后评为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河南省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典范高校、河南省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河南省德育工作评估优秀院校、全国预征工作先进集体、河南考生心目中最理想的高校、河南专科院校综合实力20强、河南最具就业竞争力示范院校、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单位等,连续多年被评为“河南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实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开封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工作组、技术安全保障工作组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等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开封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开封大学2016年的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按时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和执行招生计划的需要,开封大学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适当增加或减少当地的生源计划。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投档等政策。

  第十六条 招生对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政审和体检合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符合专业招生科目考试要求,高考成绩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要求的考生。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英语。

  第十八条 开封大学按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按专业志愿顺序、高考成绩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级高招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查询渠道、开封大学招生网和招生咨询电话查询开封大学的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用特快专递的方式,按考生电子档案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及时寄送考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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