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
第三条 学校分南湖和首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邮编430073;首义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邮编430064。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五条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简称普通高考)的学生和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其中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包括统考录取学生、艺术类学生(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公安类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自主招生学生、国家专项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 高水平运动队2018年暂停招生。
第六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类)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学校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以及历年招生计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预留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
第十二条 我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考试科目和各专业(类)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关省(区、市)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普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有选考科目的省(区、市),选考科目以我校报送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并经公示的选考科目为准,当地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中我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考生的选考科目等级均为AB。
第十五条 艺术类(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省级统考并达到合格要求(或标准),且高考外语成绩须达到单科成绩的60%以上。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的考核和遴选办法,具体要求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和艺术类(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为提前录取批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贫困地区学生在规定的批次录取,其他专业(类)均为本科第一批录取批次。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传统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根据上海市、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我校在上海市、浙江省的调档比例为1:1。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享受政策性加分考生,按考生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排序依次进行录取。学校不另外制定加分政策。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
第二十条 获得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资格的考生,需在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批次填报我校,方能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为等级AB。 上海市、浙江省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高考总分(即“3+3”考试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语文+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成绩相同时,按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总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各专业按照各省投档规则择优录取。无公安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含服从调剂院校志愿),学校一律不予录取。学校不组织公安类专业考生进行体能测试和面试,但考生的报考条件、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学生身体状况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和“电影学”专业考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按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两个专业均有招生计划的省(区、市),考生可以兼报,专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并分别遵循各专业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办法,依据学校2018年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政策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人数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专业。
第二十七条 经济管理试验班(文澜学院)要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且为我校生源中投档成绩位列所在生源省(区、市)同科类排名前三分之一的考生;按照以上要求若招生计划空缺,则优先录取数学和英语科目同时达到卷面总分的85%以上的考生。浙江考生报考该专业要求最低分不低于第一段分数线。 经济管理试验班不接收调剂考生,不符合录取规则的不予录取。 志愿征集结束后若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生源不足的专业征集志愿,考生可录取到尚有空额的专业。志愿征集结束后若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专业培养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公安类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该类招生计划总数的15%。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及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以2018年湖北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生源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艺术类考生(含中韩合作办学专业)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政编码:430073
招生咨询电话:(027)88387338 88386181 88386178 88386200
纪检监督电话:(027)88386336
学校网址:http://www.zuel.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如教育部门对本科招生政策有调整,则按教育部门最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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