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档
20.考生纸质档案建档工作由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组织县(区)招考办集中进行。考生的纸质档案须由县(区)招考办严格密封、统一保管,严禁委托中学代管。考生凭院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准考证或二代身份证原件领取纸质档案,自行带交录取院校报到。档案袋由县(区)招考办贴密封条并加盖骑缝章,考生不得擅自启封、拆阅。县(区)招考办应主动联系、督促已录取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手续。当年未录取考生纸质档案中的学籍有关材料、学业水平综合评价表等原始材料,县(区)招考办应于次年普通高考报名前退回考生报名点,其他材料应保存不少于半年。县(区)招考办须认真做好档案的交接记录。
考生档案须具备如下材料:
(1)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
(2)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
(3)考生高中阶段有关档案材料;
(4)考生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报考有外语口试或享受优惠的考生还应分别具有下列材料:
①《外语口试成绩记载表》;
②《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申报表》及其证明材料;
③有关专项报考资格审核表。
对有外语口试或符合享受优惠的考生,县(区)招考办在建档时必须在考生纸质档案材料上加盖有关戳记,并且按规定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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