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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5-09
阳光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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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 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文东校区 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明水校区 章丘市章莱路2555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531-82606112)。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 2016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工程、公安情报学、网络安全与执法7个本科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其它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山东省内考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4年9月1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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