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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2
鲁东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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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鲁东大学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鲁东大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鲁东大学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鲁东大学;学校代码:10451。

  第四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办学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第八条学校简介

  (一)位于“中国最佳魅力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山东烟台;

  (二)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三)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

  (四)拥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博士培养单位;

  (五)国家首批公布的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鲁东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招生政策

  按照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投档比例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体检情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院校志愿: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定。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考生,若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若投档分相同且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按照生源省(直辖市)主管部门规定录取。

  3.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与教育部要求相违背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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