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防止“投机报考”,维护新疆自治区考生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报名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地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组织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员会负责。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组织工作机构设三级,即: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公办普通中学,其职责分别为:
(一)各公办普通中学具体负责组织在本校有三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完整高中学籍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含经自治区学籍管理部门认可转入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县(市)所有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同时负责:
1.组织(一)、(二)条规定之外的民办中学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由疆外转入疆内就读普通高中的毕业生,疆内其它学校转入就读普通高中的毕业生和“其他考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
2.处理各县(市)招办和公办普通中学在报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3.对各公办普通中学、县(市)两级机构的报名结果进行复审。
4.编发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序号。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公办普通中学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级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各级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具体工作责任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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