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绍兴文理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绍兴文理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9,浙江省招生代码:0022。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绍兴文理学院。
第九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河西校区: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南山校区: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900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监督电话:0575-88342357。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报名办法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
注:选考科目要求与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已公布的2018年统一高考选考科目一致。
考生只能在教育类、工学类两个类别中选择一类,不得兼报。
按教育类、工学类分别进行综合素质测试,测试成绩同一类别内专业(类)均有效。如参加工学类测试的考生,测试成绩合格后,在高考志愿填报时,机械类、自动化类均可填报。
机械类一年后由学生自主选择分流到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自动化类一年后由学生自主选择分流到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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