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学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
5、基本情况:学院是隶属于北京市教委的全国第一所专门培养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集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于一体的国家级民政高职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基地。荣获“国家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单位”、“中央机关文明单位”等多项荣誉。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三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 录取原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4、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6、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7、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8、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为2C及以上,必测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五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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