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 外交学院校址分展览馆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展览馆路校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外交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招生委员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讨论制定学校招生重要政策和招生计划,确定招生规模。
第七条 外交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包括:
1、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负责拟订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和招生咨询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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