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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生章程
2016-05-27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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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组建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建议咨询和民主监督。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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