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首都体育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首都体育学院。
(二)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
(三)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四)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五)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按照学校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首都体育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下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考试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监察处及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学校各部门(单位)接受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安排、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本科招生考试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处理与本科招生考试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考试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专业
(一)新闻学专业(体育新闻方向,授予文学学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体育管理方向,授予管理学学位),体育经济与管理(授予管理学学位),运动人体科学专业(健康管理方向,授予教育学学位),运动康复专业(授予理学学位);
(二)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均授予教育学学位);
(三)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授予教育学学位);
(四)舞蹈表演专业(授予艺术学学位)。
第九条 招生计划
2016年学校11个本科专业计划招收640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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