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首都医科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首都医科大学是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省部共建、北京市属重点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校本部(主校区):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顺义校区: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4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本科、高职(专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首都医科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医科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我校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17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编印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一条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基层定向班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提档比例,调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生源情况,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1.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分数志愿均相同且专业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综合科目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录取。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2.对高考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录取条件,但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的考生,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 对于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化学,等级要求B+B+及以上。必修科目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分数顺序投档,录取原则先分数(不含加分)后等级。
4. 对于浙江省考生,我校各专业要求的选考科目详见浙江省考试院网站和我校招生信息网。
5.对于高职(专科)的考生,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的招生方式,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成绩录取。会考科目和成绩等级要求详见北京市招生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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