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印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北京印刷学院。学校隶属北京市,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建。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办学类型: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印刷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点:主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程庄路,西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盛街206号。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105%以内。
2.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招生省份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所报志愿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
3.学校分省计划招生在提阅考生档案和确定专业时,均承认招生省份对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政策;不分省招生计划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不计入文化课成绩。普通类专业在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4.高考改革试点省份的考生须满足我校2024年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参考。
5.学校普通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相关专业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录取。
6.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采用校考成绩录取的招生专业
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绘画专业组织校考,录取原则如下:
1)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生源地省级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合格。
3)取得校考合格证。
4)按照校考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按照上述录取原则录取后,校考专业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校考成绩位于校考专业合格考生总数的前10%(小数向下取整)且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85%(小数向上取整)的考生,按校考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破格录取名单在报名系统面向校考合格考生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2)采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招生专业
艺术与科技、产品设计、新媒体艺术专业不组织校考,录取原则如下:
1)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对应科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生源地省级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合格。
3)按照生源地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投档规则择优录取。
备注:
①对于同分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课成绩与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的比值、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
②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使用各省划定的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作为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或按照考生所在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学校分省招生计划在提阅考生档案和确定专业时,均承认招生省份对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政策;不分省招生计划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不计入文化课成绩。
7.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限于目前师资条件,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2.普通类外培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
3.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相关规定。根据专业要求,色盲或色弱考生不能报考学校印刷工程、包装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色盲考生不能报考学校视觉传达设计、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动画、艺术与科技、产品设计、新媒体艺术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学费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学费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印刷工程、包装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智能科学与技术、机械工程、自动化、智能制造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专业46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学年,其他专业4200元/学年。
学生入学后全部要求住校,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根据北京市有关物价标准,按照校区及住宿条件不同,住宿费为750元/学年-1500元/学年。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落实“奖、贷、助、勤、补、免”资助体系,奖学金按学年评定,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项目。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通过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通信地址、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号
邮编:102600
电话:010-60227871
学校网址:https://www.big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haosheng.bigc.edu.cn/
招生微信公众账号:bigc-zsb
电子邮箱: zsb@bigc.edu.cn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印刷学院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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