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校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394),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国家公办,注册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仓山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旗山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福清校区注册地址为:福清市龙江街道校园新村1号。信息技术学院(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办学地址为: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后区。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福建师范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含各校区、办学点)均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五条 凡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外语口试成绩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不作要求。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中日合作办学项目2个专业以日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外,学校其他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条 填报汉语言文学(国家人才培养基地)专业的考生,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填报英语专业、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填报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填报中日合作办学项目的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七条 填报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普通话标准。
第八条 填报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第九条 师范类各专业优先录取男生身高1.60米以上、女生身高1.50米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晰的考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十条 旅游管理类优先录取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形象气质较好的考生。
第十一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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