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6名大学生因在一场自学考试中替考被抓,其后,6名学生及家长、学校给办案检察官寄来一封封“求情书”恳请宽宥。检察官在刚性的法律条文与学生们的前程之间左右为难。实地走访调查之后,该院检察委员会认为六名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柔性办案,决定对他们不起诉。
任何案件都是丰富而鲜活的教材,都与现实生活有着这样那样的复杂撕扯,而不仅仅是法律文本上呈现的那些干巴条文。检察官能够实地走访调查,体察替考大学生的生计困难,并为这些贫困大学生的前程着急,这种精神让人感动。
不过,如果因为替考者家庭贫困、学业优秀而免于处罚,则这样的“柔性”未免有些过了。法律固然要兼顾天理人情,并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但是,也要考虑到对涉案者违法行为的矫正,以及对类似违法行为的警戒与提醒。
替人考试属于违法行为,并非什么高深的道理,本来就是一个常识,6名大学生不可能不知道。况且,他们的替考也并非一时冲动之下的激情行为,而是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准备,包括准备假身份证、假准考证等,这表明,这些大学生的替考并非不知情之下的糊涂之举,而是心存侥幸的涉险行为。即便不谈《刑法修正案(九)》调整之后的“替考入刑”,此前的替考也一样要受到行政处罚。
替考者家庭贫困固然不假,但当下大学中的贫困生勤工俭学的途径也很多,无论是做家教,做促销,都是可以的,为什么非要去替考呢?进而言之,既然被抓后才意识到替考可能影响前程,那早些时候干什么去了?既然做了,就应该承担责任,接受惩罚,岂能扯七扯八拿贫困说事?
至少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法律有规定,因为贫困而违法的,就可以从轻处罚,更不要说“为了前程”。若是谈“前程”,哪个违法者没有自己的“前程”?何以大学生的“前程”就一定要高于一般人?
替考事件的危害性,不仅仅是搞乱社会评价体系,更在于毁坏了一个社会的诚信基础,其所指向的是学历造假,以及由此引发的信用危机。实际上,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将替考入刑的深层考量。如果这些大学生们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些,而侥幸逃脱了刑罚,即便走上社会也不可能心有戒惧。
当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惩戒,也不意味着这些学生不会接受教训,但如果严肃的法律总是被柔性执行,也不可能谈得上“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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