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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20-07-02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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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五十四条 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于8月20日后到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地点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考生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后因故不报到就读的,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考生报考材料袋”原封不动交回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新生录取管理工作,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组织力量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要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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