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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
2013-03-13
作者: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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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

  为做好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工作的组织机构

  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教育、卫生、纪检、招生等部门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研究和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体检工作。

  二、体检工作的管理与要求

  1、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文件要求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组织管理办法,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使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体检工作须于3月底前结束。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招办应对所辖县(市、区)的体检表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体检表扫描顺利进行。同时汇总考生体检的主要指标,写出具有指导性的分析报告,于4月25日前送交省招生办公室秘书科。

  2、招生体检工作应由县招生委员会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进行。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对自己的体检结果有疑义,并要求复查的考生,首先向所在县级招办申请,经县级招办批准后,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如考生仍有疑义提出复查,再由市(州)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招办,经省招办批准,方可在省上确定的终检医院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复查,并做出最终裁定。

  3、各地招生、卫生部门应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的医务人员参加招生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当年有子女报考的医生应予回避。

  4、各地要组织体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教育部及我省相关文件,按照体检结论说明(见附件),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坚决克服错检、漏检、表述不清、结论不准、书写不规范等现象发生。

  5、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起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2013年全国各地高考体检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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