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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8
陇东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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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陇东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陇东学院普通本科、专科、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陇东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院校招生、招办监督”的模式,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陇东学院,英文校名“Longdong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738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八条 以本科教学为主的教学应用型大学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陇东学院

  第十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办学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45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陇东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专科、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陇东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录取时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五条 陇东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11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陇东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普通文理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理科按数学、综合、语文成绩依次排序确定;文科按语文、综合、数学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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