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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考试章程
2018-10-15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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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将在2019年继续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为保证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顺利实施,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448

黑龙江单独招生院校代码:8027

校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圣林街333号

第二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省教育厅要求,更好地开展学院分类考试及做好单独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学院成立了由院长和部门主管院长及主要部门领导构成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独招生考试的全面工作。

第四条  报名条件、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凡具有参加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的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单独招生考试专业及计划见下表: 

2019年单独招生专业及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计划数

1

会计

50

2

财务管理

50

3

市场营销

50

4

连锁经营管理

50

5

健康管理

50

6

金融管理

50

7

电子商务

50

8

国际商务

50

9

物流管理

50

1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50

11

新能源汽车技术

50

12

酒店管理

50

13

空中乘务

50

14

高速铁路客运乘务

50

15

旅游管理

50

16

建筑室内设计

50

17

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

50

18

软件技术

50

注:各专业招生计划情况以上级公布为准

第五条  考试形式、时间及地点

1.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词典等辅助工具)。

2.考试时间及分值

 我院单独招生考试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文化素质考试内容包括语文和外语两个部分,考试时间120分钟,总分200分。职业技能考试时间100分钟,总分150分。

考试日期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以上级通知为准

文化素质考试(语文、外语)

08:00—10:00

职业技能考试

10:20—12:00

3.考试地点: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东校区。

第六条  评价方式及录取规则

1、单独招生考试的阅卷、核分工作,由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复查无误后向考生公布。

2、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在省招考院领导下进行,学院按要求向省招考院上报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3、录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4、专业志愿调剂:参加单独招生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均按报考志愿录取。

5、如果总成绩分数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顺序高分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6、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考生男身高1.72-1.85米;女身高1.62-1.75米,身体匀称,五官端正,身体裸露部位没有明显的疤痕、胎记和纹身,无传染性疾病。考生需在报考前先面试,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面试老师:张老师 15245375005;空中乘务专业面试老师:杨老师13351235067。

7、考生报考时无外语语种限制,入校后按英语、俄语、日语安排教学。

第七条  监督机制及申诉渠道    

1、学院认真做好单独招生考试选拔录取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自我监督意识,认真履行自我监督义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单独招生考试、录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2、考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申诉,学院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0453-6575177

监督举报信箱:szxyjw@163.com

第八条  新生入学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与全国统一高考录取考生相同。

第九条  收费标准

2019年所有单独招生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年。

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2、宿费:标准六人间,800元/人/年。

3、退费标准:按黑教联【2003】47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通讯地址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圣林街333号

邮编:157011

学院网址: http://www.hljszy.org.cn

电话:0453—6575181    6575182     6575183

E-mail: hljsyzyxy@163.com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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