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广州市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卫生计生局,各体检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6〕4号)(附件5)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今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招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区体检工作的领导,坚持原则,把招生体检工作作为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新生的重要环节,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措施。要建立健全体检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的有关规定,确保体检工作按质、按时顺利进行。
考生体检须在辖区内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医院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制,组织好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各指定医院的主检医师应由责任心强,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医生须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对考生进行体检,如实记录考生体检情况,不得漏检、错检体检项目,更不得故意隐瞒考生体检真实情况。
各区招考办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在体检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生的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在高校招生体检中因不负责任造成考生体检信息重大失误的医院、医生,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市教育局将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联合通报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对严格执行国家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并在体检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严格把关,精心实施
(一)培训。
各区招考办、卫生计生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召开招生体检工作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参加招生体检工作的医护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守则,领会文件精神,正确掌握体检标准和方法,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操作、统一填写,不偏宽、不偏严。
(二)体检。
根据教育部、卫生计生委文件要求,取消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项目,保留转氨酶检测。为保证体检质量,考生抽血检验统一安排在上午空腹进行。体检完毕后,肝功能的化验单由体检医院统一交区招考办保管备查。此外,根据原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文件精神,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考生体检应当优先使用DR(数字X线摄影)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
(三)现场涂卡。
根据省招委会和省卫生计生委的规定,考生体检项目按《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卡》内容进行,体检情况由体检医生现场填涂。市招考办向各区招考办提供由省招考办下发的体检信息录入程序以及技术指导,各区招考办向有关体检医院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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