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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2018年普高招生章程
2018-06-28
南方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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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12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1023-1063号,邮政编码510515;

  南校区: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3号,邮政编码510315;

  顺德校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岗大道33号,邮政编码5283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医学八年制(本硕博连读)学生,达到培养目标,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临床医学八年制(本硕博连读)专业一、二年级学生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湖南长沙)进行基础课程学习,之后回校本部学习;临床医学(卓越创新班)全程在校本部学习;其他专业一、二年级在顺德校区分属四个书院学习,之后在各专业所属学院学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及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计划可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在广东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专业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其他省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执行。考生必须达到生源省所规定的各批次报考资格条件(如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七条 具备教育部保送资格考生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南方医科大学2018年保送生招生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预防医学、药学、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英语、翻译、商务英语等专业按大类招生。新生入学后,再由相关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并结合专业兴趣进行分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含方向)均招收理科类考生。其中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法学(卫生法学)、经济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险)、应用心理学、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商务英语)、护理学、助产学、公共事业管理(医院管理)等十个本科专业及护理专科专业同时招收文科类考生。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比例的要求和生源情况,学校合理确定投档比例,一般按招生计划的1:1至1:1.2的比例投档。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的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两步进行录取。第一步:依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一至第三专业志愿”的方法,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考生第一至第三专业志愿中最靠前且未满额的专业。第二步:未被前三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四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考生第四至第六专业志愿中最靠前且未满额的专业。

  2.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3.当出现考生总分相同、专业志愿也相同,但计划名额不足时,按其所在省份投档总分的排名顺序录取;若所在省份投档时未排序,则对比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科类考生依次对比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成绩,理科类考生依次对比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

  4.当第一次投档未能录满时,依次接收后续批次投档考生,但只能录取到前一次投档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保送学习的考生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测试,测试合格者,报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和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自治区)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就读。

  第二十六条 港澳地区、台湾省学生、新疆高中班、西藏高中班以及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临床医学八年制(本硕博连读)和临床医学(卓越创新班)五年制两个专业新生报到后须参加学校的英语复试,成绩不合格者,调整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除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之外的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 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须达到2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条 我校在上海、浙江的选课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一市一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我校在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B及以上,等级顺序为A+A+→A+A→AA+→AA→A+B+→A+B→AB+→AB→B+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数学、语文、外语科目的成绩(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招生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色盲色弱的考生有严格的专业限制,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学费标准:医学类专业7660元/人·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6850元/人·学年;管理、经济、法学类专业6060元/人·学年。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 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审批的相关标准【1500元∕人·学年,1700元∕人·学年(带空调)】(宿舍水电实行定额管理,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学生自付)。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拿出专项基金,设立多项新生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优秀新生;同时建立健全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单科课程成绩优胜奖、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学助学机制,使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处

  联系人:于老师

  监督电话:020-61648106

  传真:020-61648107

  电子邮箱: jwjccwxc@163.com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61648502 61648504

  电子邮箱: zsb@sm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fimmu.com

  招生网址:http://portal.smu.edu.cn/bkzs/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方医科大学2018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委托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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