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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2019-03-01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最终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分类考试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分类考试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 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节 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节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

  第三节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生录取规则

  第四节 高职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专业录取规则

  第五节 免试录取及免考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考生录取办法

  第六节 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95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963号;邮政编码:510510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980号;邮政编码:5105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分类考试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分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分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及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等形式。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普通高中考生(含报考高职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的考生)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1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文科类考生的3门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第十六条 本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下同)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详见广东省2019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七条 报考本校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的中职考生中职阶段就读的专业应与所报考的招生专业直接相关,中职阶段取得与所报考的招生专业大类相关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原则上为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及以上证书,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具体中职阶段就读专业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六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等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一节 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本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分文科类、理科类进行录取。文科类及理科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节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合成总分投档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三节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生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自主招生招收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报考我校自主招生的考生符合报考条件者可填报1个专业志愿。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三条 通过“自主招生”录取的高职院校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及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招生考核方式

  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专业对应中职专业及证书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五条 我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自行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统一在4月13日上午进行,考生来学校参加考试。文化基础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文化基础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面向中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采用面试或实操方式(具体情况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六条4月18日前,我校确定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中职毕业生考生名单,并在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4月20日组织职业技能考核。入围职业技能考核的人数,分别按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1.5确定。

  第二十七条 我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文化基础测试满分值的40%,拟录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的40%。

  各专业在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考生所报考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录取最低分数线上录满计划为止。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四节 高职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专业录取规则

  第二十八条 我校2019年通过高职自主招生开展现代学徒制专业试点招生,招收普通高中/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第二十九条 现代学徒制实行校企合作自主招生、实施交互联合培养。

  (一)学校与合作企业联合招生,共同制定招生招工方案,并共同完成招生的命题、考试和录取工作。

  (二)校企双方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采用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实行学徒工学交替的学习模式,培养适合企业需要和能实现个人发展的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校企双方共同制订考核标准,采取“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学徒进行共同管理和评价。学徒在岗带薪学习,经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合格后,获全日制文凭。

  第三十条 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招收基本报考条件外,必须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签订并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年满18周岁的考生可在征询家长意见后个人签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考生应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

  (二)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与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具备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考生与合作企业双方须在录取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整个高职录取就读阶段。

  (三)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经我校录取后,不得转专业,工作岗位按学校与企业共同设置的岗位进行培养,工作待遇严格按照学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

  (四)报考我校现代学徒制招生的考生符合报考条件者可填报1个专业志愿,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三十一条 考核方式

  我校招收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现代学徒制专业实行“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考核”的考试形式,由我校自主命题和组织实施;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2:1,入学测试总分满分值为30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试满分值为20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00分。

  招收中职应往届毕业生现代学徒制专业实行“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由我校自主命题和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方式及录取原则参照“高职自主招生中职生招生录取规则”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现代学徒制文化素质和文化基础考试统一在4月13日上午进行,考生来学校参加考试。高中生文化素质考试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考试内容包括语言应用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信息采集和应用能力、综合解决问题能力、职业道德基本要求、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人际交往基本常识等;职业技能考核主要对考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采用面试方式。中职文化基础考试及职业技能考核参照我校自主招生招收中职生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三条 4月18日前,我校确定参加面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和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中职毕业生考生名单,并在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4月20日组织面试。入围面试或技能考核的人数,分别按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1.5确定。

  第三十四条 我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考生的文化素质或文化基础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文化素质或文化基础考试满分值的40%,拟录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含面试)总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考核(含面试)满分值的40%。

  高中考生各专业在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考生所报考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录取最低分数线上录满计划为止。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文化素质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中职考生报考专业在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考生所报考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录取最低分数线上录满计划为止。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文化基础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五节 面向中职生免试录取及

  免考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考生办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职学校在校生,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的招生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考核公示后,可免考文化基础考试,经我校专业技能测试认定为合格后,免试录取到我校相对应的专业学习;获省赛二、三等奖的中职学校在校生,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的高职自主招生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可免考“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但仍需参加文化基础知识考试和学校规定的测试,按正常的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第六节 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三十六条 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本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我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三十七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根据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有关工作规定,考生录取后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录取考生可报考普通高考参加本科层次院校录取,但不得参加普通高考专科层次院校的录取。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四十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本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分类考试“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成绩、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分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四十二条 经我校分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年;理科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年;住宿费900-1800元/生·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四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745757

  传真:(020)87243522

  电子邮箱:gdgmxsc@163.com

  学校网址:

  http://www.gdgm.edu.cn,http://www.gdgm.cn

  招生网址:http://dept.gdgm.cn/zsw

  第四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处

  联系人:王刚

  监督电话:(020)87702519

  传真:(020)87702519

  电子邮箱: gdgm87702519@163.com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于2019年1月1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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