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华南师范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74
第五条学校地址 华南师范大学现有石牌校区、大学城校区、南海校区。
石牌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邮政编码:510631。
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78号,邮政编码:510006。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领导和监督。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考试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招生计划以及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广东省各录取批次如下:普通类师范本科专业在提前批录取,非师范本科专业在本科批录取;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在本科批录取。如有变动,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文科、理科类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我校在浙江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体育类专业录取根据投档情况,以投档总分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总分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排位)录取。
美术类专业广东省计划根据投档情况,以投档总分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外省计划根据投档情况,按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折算为百分制后按以下公式计算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术科统考成绩*0.6),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的,先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后按高考文化成绩(排位)录取。
美术类专业陕西省录取原则:在考生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音乐类专业:①音乐学(师范)专业广东省计划根据投档情况,以投档总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其它外省计划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分声乐、钢琴、中西器乐、特需器乐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名次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术科名次相同的优先录取特需器乐方向的考生,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②音乐表演专业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分声乐、钢琴、中西器乐、特需器乐、作曲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名次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术科名次相同的优先录取特需器乐方向的考生,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③舞蹈学专业广东省根据投档情况,以投档总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其它外省计划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校考术科成绩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根据我校2019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实施办法,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的考生,术科成绩入围的,高考文化成绩可按照二本线或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有A、B线,则按A线),根据招生计划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术科成绩特别突出的,高考文化成绩可按照二本线或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有A、B线,则按A线)的65%录取,最终以“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名单为准。
第十九条 音乐类、舞蹈类专业,广东省只录取参加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音乐、舞蹈类专业术科统考及经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我校单独组织术科考试的考生,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录取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音乐舞蹈类专业术科考试入围的考生。美术类专业使用术科省级统考成绩。
第二十条 我校财务管理(中澳联合培养)、财务管理(中美联合培养)、法语(中法联合培养)、电子商务(中澳联合培养)、信息与计算科学(中澳联合培养)、软件工程(中英联合培养)、电子信息工程(中澳联合培养)、金融工程(中英联合培养)专业只招收有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县(市、区)的县政府、培养院校签订《三方公费培养协议》,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考试或考察,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统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普通专业每生每年6060—6850元;软件工程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 金融学(中外合作)专业每生每年27600元。
国际联合学院8个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国内学习阶段学生除缴纳原专业学费外,还需缴纳联合培养模块课程费用。其中,财务管理(中澳联合培养)、财务管理(中美联合培养)、电子商务(中澳联合培养)等三个专业除执行6060元每生每年的学费标准外,还需缴纳联合培养模块课程费用3940元每生每年;金融工程(中英联合培养)专业除执行6060元每生每年的学费标准外,还需缴纳联合培养模块课程费用7740元每生每年;法语(中法联合培养)和信息与计算科学(中澳联合培养)专业除执行6850元每生每年的学费标准外,还需缴纳联合培养模块课程费用3150元每生每年;电子信息工程(中澳联合培养)专业除执行6850元每生每年的学费标准外,还需缴纳联合培养模块课程费用6950元每生每年;软件工程(中英联合培养)专业除执行8000元每生每年的学费标准外,还需缴纳联合培养模块课程费用5800元每生每年。
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标准,每生每年500—1600元。如广东省政府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为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补、绿”学生资助体系。目前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毕业生荣誉奖学金、学生创新奖、雪莲奖学金、雪莲助学金、各类社会奖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还设有校内固定岗位、校外家教、市场兼职等勤工助学岗位。此外,学校围绕“立根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学生发展需求,实施“青云计划”、“鸿鹄行”海外研学项目等发展型资助项目。
第九章 招生的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 (020)85211098,85211097
传 真:(020)85213484
电子邮箱:zsb02@sc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c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scnu.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监督
联系部门:招生监督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85211016
传 真:(020)85211015
电子邮箱:hs801@scn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适用于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若与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为准。学校招生考试处负责解释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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