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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4-05-22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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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或文科类、物理类或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类(历史类或文科类、物理类或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 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

  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即农村教师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 遵循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本校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统考录取的艺体类专业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在考生文化课总成绩和省统考成绩双上线基础上,依据考生合成总分排序情况,按“分数优先 遵循志愿”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1.省内计划

  (1)体育类专业

  投档总分750分,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2.5×60%。

  (2)艺术类统考专业

  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统考专业投档总分750分,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50%+术科统考成绩×2.5×50%。

  (3)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即农村教师专项计划)

  美术与设计类统考专业投档总分750分,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50%+术科统考成绩×2.5×50%。

  2.省外计划

  本校在各省(区、市)的艺术类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考生单列计划的录取办法:经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核定并经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如果符合本校投档要求,按“分数优先 遵循志愿”原则录取。

  第三十一条  本校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台湾学测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联招、海南和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和西藏内高班的录取,按教育部、各招生省份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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