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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师范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6-06-03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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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录取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广西科技师范学院,部标代码为11546。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普通本科、专科(高职)等各类高级人才。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准予毕业的学生发给国家认可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院校名为广西科技师范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或《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的招生规程。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贯彻落实教育部、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组织招生宣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等。

  第六条 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6年学校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内蒙等1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继续深入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实行远程网络录取方式。

  第十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监督”的办法,在公布的招生计划内,从高位次到低位次进行录取。如遇同分或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未对考生进行位次排序,对线上进档的同批次同志愿同科类考生,按广西区考生排序规则排出位次,在招生计划内,从高位次到低位次进行录取,具体如下。

  (1)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总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2)体育类:专业术科成绩—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即:同科类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术科成绩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术科成绩相同,则按总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3)艺术类(音乐、美术类专业):专业术科成绩—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即:同科类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术科成绩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术科成绩相同,则按总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4)艺术类(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艺术设计专业):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专业术科成绩—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

  按上述规则排在前面的考生为高位次考生,排在后面的考生为低位次考生。

  第十一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填有“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将调剂录取到其服从的志愿专业里。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分析其综合素质及志愿情况,调剂录取到与其志愿相近的专业。因所服从的专业计划已录满或填报“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则作退档处理。因录取时间紧迫,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学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四条 我校重视招收特长考生,在考生同位次、同志愿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具有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艺、体育特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人数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某专业生源不足时,经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批准,在全校总计划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各专业录取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增加生源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

  第十六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建议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专业。

  对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有关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规定及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身体条件限制的考生进行专业调整,如考生志愿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预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我校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对考生无性别限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各专业均按学分收取学费,本科专业四年总计180学分,专科专业三年总计135学分,每学分收费请参考学校招生网页)。

  第十九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学校招生网页和《广西科技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为柳州校区和来宾校区。来宾校区地址:广西来宾市铁北路966号,邮政编码为:546117,招生咨询电话:0772-4858967 4258968(兼传真);柳州校区地址:柳州市柳北区君武路170号,邮政编码为:545004。学校网址:http://www.gxlztc.net。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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