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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艺术设计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3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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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国标代码:13524,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新世纪大道1号,邮编:536000。

  第二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14〕123号)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自治区教育厅授予学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培养目标:以“德为魂、艺求神”为目标,培养富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服务社会的高素质艺术专门人才。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负责新生录取工作;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的情况和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八条 面向全国招生,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报考条件的考生,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我院艺术类专业招生,认可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新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高考统一考试为准,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按照考生所在生源地招生考试院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按普通类、艺术类类进行录取,对英语单科成绩不做要求。

  第十一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合格及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按艺术专业成绩排序录取。艺术专业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总分(含照顾分)排序。文化总分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其中艺术(文)单科顺序为:文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艺术(理)单科顺序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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