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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7招生章程
20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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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招生工作行为,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2364

  第六条 办学地点:广西南宁市秀灵路37号,学校设有第一校区(南宁校区)、第二校区(贵港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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