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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2020-02-13
广西招生考试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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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党委统战部、民宗委、公安厅、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厅和台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了让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加分政策调整,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为您做权威解读。

  一、普通高考加分调整的意义是什么?

  本次我区普通高考加分政策调整,是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区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同时保障少数民族和边境地区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边疆巩固安宁。

  二、本次加分调整的依据及原则是什么?

  本次调整主要依据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等五部门的要求,按照精准施策、严格程序、统筹推进、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近年来我区教育发展实际,对我区普通高考加分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三、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本次加分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降低部分加分项目的分值。二是在“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和“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中增加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三统一”的条件要求。三是设置2020—2022年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降低地方性加分项目以及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分值。四是过渡期后取消“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中除边境县以外的其他县考生加分。

  四、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哪些保持不变,哪些有变化?

  根据国家要求,保留项目且分值不变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有三项:分别是“烈士子女考生加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分”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加分分值分别为20分、20分、10分。

  保留项目但降低分值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有两项:分别是“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以及“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其中,“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加分分值不变,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分值不变,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降低加分分值,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

  五、地方性加分项目将如何调整?

  为兼顾各方利益,体现教育公平,按照国家有关加分改革原则和要求对地方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作了较大调整。

  第一项是“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分”。考虑到已经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作出的贡献,该项加分属于延期兑现的鼓励政策,从2021年起,降低该项目的加分分值,并逐步取消该项目。即在国家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广西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不再享受该项目加分照顾。

  第二项是“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在过渡期内,降低加分分值。过渡期后,只保留对边境县考生加分,但降低加分分值,取消山区县考生加分项目。

  六、为什么保留边境县考生地方性加分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从维护国家边疆稳固安宁的大局出发,各地要出台有利于稳边固边的政策措施。我区保留边境县考生的地方性加分政策,主要是考虑到边境地区居民对于国家稳边固边作出的贡献,以及当地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等因素,有利于帮助边境地区考生接受高等教育,为固边兴边提供人才保障,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也是我区贯彻落实国家固边兴边政策重要举措。

  七、为什么要求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地“三统一”?

  对少数民族考生和山区、边境县考生给予普通高考加分照顾,主要目的是落实国家民族政策及对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区域给予适当补偿,促进社会公平。对于到户籍地以外、教育水平相对发达区域就读的学生,既享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又获得原户籍地较高的加分,或在教育水平较高的区域就读学生,将户籍迁移到高加分区域获得高加分,都不符合教育公平原则,不符合当前国家对普通高考加分政策的新要求。按照国家加分政策改革要“精准施策”的原则,为了让普通高考加分政策真正惠及少数民族地区等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学生,在“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和“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中增加了“三统一”的条件要求,确保我区普通高考加分政策更精准、更公平公正。

  八、为什么将2020—2022年设置为加分调整过渡期?

  设置加分调整三年过渡期的主要依据:一是按照国家高考加分改革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和合理设置过渡期的要求,坚持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相结合,制定我区普通高考加分政策调整分步实施方案,避免政策大起大落,确保平稳过渡;二是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考虑目前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实际,妥善解决不同学生群体的合理诉求;三是充分体现加分政策的连续性,使调整的项目、降低的分值逐步实施到位,使我区普通高考加分政策更合理、更公平。

  九、社会考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和“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如何认定?

  社会考生符合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 “三统一”条件的,可以按照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当年“三统一”条件对应户籍地的分值加分;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过渡期内执行相应年度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分值。2023年及以后,将视其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执行降低后的加分分值或不享受加分。社会考生高中阶段不在户籍地就读的,不能再通过办理转学手续认定为符合“三统一”条件。

  例如:A考生,少数民族考生,2019年前高中毕业,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均在巴马瑶族自治县,2020—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不论其在哪里补习均可以享受20分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2023年及以后参加普通高考则享受15分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B考生,少数民族考生,2019年前高中毕业,中学阶段户籍在巴马瑶族自治县,但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在南宁市,不论其在哪里补习,2020年参加普通高考享受15分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2021年享受10分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2022年享受7分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2023年及以后参加普通高考,不能享受中学阶段户籍地(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只能按实际就读地(南宁市)少数民族考生加分3分。

  十、全国性加分和地方性加分在面向高校投档时如何使用?

  按照国家规定,全国性加分项目面向全国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只面向我区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不能面向区外高校投档时使用。考生如果填报区外高校,将按其符合全国性加分项目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分值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作为投档依据;考生如果填报区内高校,将按其全国性和地方性加分项目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分值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作为投档依据。

  十一、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分值能累加吗?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项目条件的考生,加分分值不能累加,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的分值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根据考生所获得加分是全国性加分还是地方性加分,以及考生所填报的高校是区外高校还是区内高校,选择其相应分值中最高的一项分值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

  例如:A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户籍为南宁市,民族为壮族,且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2023年参加普通高考可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全国性加分3分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全国性加分10分,该考生普通高考总分500分。在招生录取投档时,将取其分值最高的10分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按510分进行投档。

  B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户籍为横县,民族为壮族,且为2003年10月出生的广西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考生,2023年参加普通高考可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全国性加分5分和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地方性加分7分,该考生普通高考总分500分,同时填报区外和区内高校。在招生录取投档时,对于区外高校,取其全国性加分分值5分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按505分进行投档;对于区内高校,取其所有加分分值最高的7分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按507分进行投档。

  十二、为什么按时转回户籍地就读可认定为符合“三统一”条件?

  我区普通高考加分政策调整前,没有明确要求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在同一区域。考虑到目前部分高中在校生已在异地就读的实际,为了保障异地就读学生的合理权益,允许这些学生可以选择继续在异地就读,高考加分按过渡期加分项目分值加分;也可以选择在今年春季学期规定时限内转回户籍地就读,高考加分按户籍地加分项目分值加分。目前,在户籍地外就读的高中一、二、三年级学生,在今年春季学期规定时限内将学籍转回户籍地并实际就读,可认定为符合“三统一”条件,按户籍地加分项目加分。逾期办理的,按不符合“三统一”条件认定。

  但本规定不适用于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等三类专项计划资格的认定。

  十三、符合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但户籍未迁入我区的考生加分如何认定?

  申请“烈士子女考生加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等4项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考生,对户籍没有明确要求,只要符合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成功,即可根据规定享受加分照顾。

  申请“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的考生,户籍必须在我区,否则不享受加分。

  十四、高考加分如何申请、审核认定?

  (一)考生申请。考生填写个人有关信息,按照加分政策选择对应加分项目,并向户籍所在地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加分证明材料交至设区市、县招生办(考试院)。

  (二)资格审核。各设区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在收齐本地报名考生的加分证明材料后,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考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

  (三)资格公示。为确保普通高考加分公开公正,我区严格落实考生加分资格信息公示制度。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设区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中阶段学校进行“四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实际就读学校及年限、户籍及年限、学籍及年限、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高中阶段学校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

  十五、加分资格造假及审核违规将如何处理?

  考生本人须对所申报的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通过提供虚假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民族、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地等个人信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资格,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各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对审核结论负责。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相关人员为不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使其获得加分资格的,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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