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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2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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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对于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原则上考生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以下为详细招生简章,一起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院校代码:1059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高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桂林市花江校区、金鸡岭校区、六合路校区和北海市北海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章程、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但原则上考生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 以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 以内。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若计划未完成则参加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的征集志愿录取;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投档分(艺术类专业按考生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符合专业录取要求且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若考生投档分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若按考生投档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均相同,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再组织校考。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报考学校表演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84CM,女生身高不低于174CM,身体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O/X腿型。

  第十七条 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最终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类型的考生,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外语教学中,主要采用英语教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外),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在报考时慎重选择。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统考外语语种限定为英语。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考生须符合教育部文件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公布。学校的录取结果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招生办公众号上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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