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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补充解释
2016-10-13
河北教育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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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和《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6〕35号)要求,为更好指导扶贫部门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在校生和学校做好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及相关工作,现将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补充解释如下:  

  在校贫困学生不在建档立卡系统内,但符合如下情况的,由县扶贫部门出具证明并盖章留存后,县扶贫部门可以在《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上盖章,待系统开放时,对其进行补录。

  1.父母在建档立卡系统内,子女因上学将户口迁出,有相关户籍证明迁出前是一户(县公安部门出具说明并盖章)的情况;

  2.建档立卡系统内低保贫困户只录入父母,未录入其子女的(相关户籍证明其父母与在校生在一户的),如将其子女录入系统后,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的情况;

  3.建档立卡系统内低保贫困户只录入祖(外祖)父母,未录入其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相关户籍证明其三代直系血亲均在一户的),如将其子女及孙(外孙)子女录入系统后,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的情况;

  4.在校生的监护人(自然人),经查证在建档立卡系统中的,经有关单位(在校生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在校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法院)证明其监护关系的情况;

  5.如遇“7.19特大暴雨灾害”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因灾致贫、因灾返贫家庭中的子女;

  6.按照《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完善相对发达地区和独立工矿区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冀扶〔2016〕21号)要求,经识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子女。 

  2016年秋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工作延迟到10月25日,各级教育、扶贫部门要按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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