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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7-05-13
东北石油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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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东北石油大学2017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东北石油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北石油大学。

  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Petroleum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220。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东北石油大学。

  第八条  办学地点:

  校本部(本科)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街99号   邮编:163318

  分校区(高职专科)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550号          邮编:06604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东北石油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校友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根据学校历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情况、各学科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求情况,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人数比率、生源质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进行分配和调整。

  第十四条  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结果为准,也可登录我校招生办主页http://zsb.nepu.edu.cn查询。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高校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2017年我校预留计划8名。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东北石油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东北石油大学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2017年录取工作继续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按照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下述原则录取:

  (1) 首先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录取;

  (2) 若考生专业志愿顺序相同,则按照单科成绩高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单科成绩顺序的,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否则,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的单科顺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投档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我校按照教育部以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业设计、建筑学两个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高不做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获得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考试(省统考)合格证书;

  (2)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3)按照省统考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省统考专业测试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对于音乐表演专业,声乐和器乐按照省统考专业测试成绩分开排序,分别录取。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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