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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28
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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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码:14095

  第五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7号

  第六条 学校简介: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集幼儿师范和普通师范教育于一体,面向全国培养学前和小学教育师资的专科学校。学校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906年清政府在宁古塔两等小学附设的师范学堂,后经宁安师范学校、牡丹江幼儿师范学校和牡丹江师范学校三所学校合并而成。百年不息的办学历史,积淀了丰厚的文化和学养,成为学校发展的重要基石。学校占地面积17.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7.8万平方米,多媒体教室、幼教综合实验室、语音室、电子钢琴室和微机室一应俱全,现有校外实习基地28个,农村支教实习基地95个、省内外顶岗实习基地220个,在校生5000余人。学校现有教职工444人,其中教授40人,副教授119人,硕士学位教师119人,博士学位教师1人,双师型教师143人,省级名师2人、省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新秀1人、省级教学能手1人、省级领军人才梯队1个、市级领军人才梯队4个。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省级“安全和谐校园”、省级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省级“三育人”工作先进集体、牡丹江市“五一劳动奖状”、“市级先进党委”等荣誉称号,并于2009年被确定为首届黑龙江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010年被省教育厅确定为全省学前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和黑龙江省研究生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升格以来,学校始终坚持以培养高素质的幼儿教师为使命,把学前教育作为立校之本,走特色发展、品牌发展之路,初步形成了以学前教育专业为龙头,以艺术类专业为支撑,辐射早期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其他具有相同学科基础、相近课程设置和相似课程体系结构的学前教育类专业群,实现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专业间的共享,促进了学前教育专业的发展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站在顺利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新起点上,加大内涵建设力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立足龙江,辐射全国,人才培养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等专科层次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学前教育资源信息中心。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收专业有学前教育、英语教育、语文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特殊教育、早期教育、科学教育、小学教育、体育教育、舞蹈教育、数学教育等。

  第十四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在考生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生源所在地招生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招收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检索投档(按照志愿顺序),由院校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补录工作严格执行补录的缺额计划,对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直至缺额计划录满为止。

  第二十条 艺体类专业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教育、体育教育录取规则为:参加艺体类省统考专业成绩合格,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学费标准为4500—6000元/年,并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颁发奖学金,还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453—6523508(传真) 0453—6559106 0453—6559107  0453—6559108  0453—6559109

  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s.hljys.cn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7号

  邮政编码:157011

  电子邮箱:hyzzsjy@163.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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