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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2017-05-28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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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码:14425

  第四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东街37号

  第五条 学校简介: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52年,至今已有60多年办学历史。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升格为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校占地面积2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总投资逾6亿元。校园整体采用欧式建筑风格,校内有省内领先的实验幼儿园,有独具匠心的演艺中心、体育场馆和图书馆。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先进完备:有计算机900余台,数码钢琴400台,立式钢琴386台,扬琴、古筝、管乐等中西乐器数百件,还拥有与音乐制作专业配套的专业制作教室及设施、仪器,供空中乘务专业学生实践实训的仿真飞机模拟客舱,硬件设备水平与图书馆藏书量均居于省内同类院校前列。学校设有六个专业,连续多年总就业率达95%以上,其中学前教育专业、空中乘务专业被评为哈尔滨市高等教育骨干示范专业,就业率达98%以上。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学校开设音乐制作专业,开创了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创办此类专业的先河。学校始终坚持以“为学为师,至真至美”的培养理念,依托一支以特级教师、骨干教师、教学名师为龙头的高素质师资队伍,科学构建教育教学体系。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将自身改革与现代教育发展紧密结合;多年来为社会输送了数以万计幼教精英,毕业生足迹遍布全国及东南亚和欧美等地。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2017年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江西、陕西、甘肃7省进行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符合加分、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按此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身体限报条件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检索投档(按照志愿顺序),由院校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内招收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英语教育、音乐教育、音乐制作、空中乘务。

  黑龙江省外招收专业:学前教育、空中乘务

  第十六条 关于省内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定:

  音乐教育专业:文理兼招,专业成绩使用黑龙江省音乐类统考成绩(声乐,器乐:键盘、西洋管弦,民族管弦:古筝、二胡、琵琶,音乐学均可)。考生专业(术科)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音乐制作专业:文理兼招,专业成绩使用黑龙江省音乐类统考成绩(声乐,器乐:键盘、西洋管弦,民族管弦:古筝、二胡、琵琶,音乐学均可)。考生专业(术科)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关于空中乘务专业考生录取规定:此专业男女生不限。考生必须通过我校面试(省外考生可视频面试),取得面试合格证。未取得此专业面试合格证的投档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网址:http://www.hayouzhuan.org.cn

  招生网站:http://zs.hayouzhuan.com

  招生咨询电话:0451-87900509、18946052804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起草,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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