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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从2024年起,使用全国卷,不分文理
    2021-09-15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黑龙江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出发,统筹推进教学、考试、招生和管理的综合改革,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监督有力的考试招生制度,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实行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模式。稳步扩大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规模,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选拔方式。到2024年,基本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

      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也称等级性考试,以下统称选择性考试)两类。合格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认定的主要依据,也是高职院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依据之一;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总成绩,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1.合格性考试。

      考试范围。考试内容为必修内容。

      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成绩全部合格者,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考试科目。覆盖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除劳动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外的所有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共14门。

      考试组织。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9门科目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后的学期末进行,分散在高中三年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5门科目考试,由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课程计划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可用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替代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成绩须达到相应标准。

      成绩呈现。全省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每门科目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考生参加高职院校分类招生考试时,由省招生考试院向招生院校提供合格性考试成绩,供招生院校录取时参考使用。未合格的科目可以继续报名,合格的科目不得再报考。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2.选择性考试。

      考试范围。考试内容为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

      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生仅限高三年级学生参加;符合教育部和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阶段其他学校毕业生和同等学力社会人员参加选择性考试,与普通高中在校生同时进行。

      考试科目。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6门,考生以高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自身特长等为主要依据,选择其中3门参加考试。考生在选择考试科目时,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1门作为首选考试科目,然后在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科目中自主选择2门作为再选考试科目。

      考试组织。每年组织1次,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成绩呈现。每门科目满分均为100分,其中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成绩采用原始分呈现,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再选科目成绩按照规则转换成等级分呈现,成绩当年有效。具体转换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保障机制。建立再选科目托底保障机制,当再选科目中某科目考试人数少于保障基数时,以保障基数为准,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保障基数按照国家相关学科人才培养的需求等因素予以确定。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二)深化统一高考改革。

      1.全国统考科目。从2024年起,全国统一高考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使用全国卷,不分文理。外语科目考试由听力和笔试两部分组成。

      2.成绩构成。考生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3门以原始分计入总成绩,每门均为150分。外语科目听力部分30分,笔试部分120分。

      3.选择性考试科目选考要求。在黑龙江省招生的普通高校要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生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分专业(类)科学合理设置选择性考试科目选考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4.改进招生录取方式。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考生志愿由“学校+专业(组)”组成,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依据考生首选物理或历史科目的不同,分别编制专业招生计划,分开划线、分开投档、分开录取。自2024年起,本科段招生除提前批次外,实行同一批次录取。适当增加平行志愿填报院校数量,增加考生志愿选择和录取机会。

      (三)深化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改革。

      结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实施,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考试、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政策,进一步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建立健全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选拔方式,稳步扩大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规模,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1.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每年3月进行,主要面向普通高中学生。招生院校结合考生报名和招生计划情况,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或面试。招生院校可直接使用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择优录取;也可参考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面试情况等进行择优录取。

      2.职业教育春季高考。每年5月进行,主要面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生,以及社会人员。从2024年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考试调整为全省职业教育春季高考,并逐步增加本科高校招生计划,招生院校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国高校。全省统一组织文化课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实行平行志愿录取。其中,文化课考试科目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必修内容,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测试由省招生考试院主办,具体由牵头院校组织实施,可根据需要采用笔试、实际操作或笔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深化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

      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将其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高中学校在组织实施评价过程中,要完善评价内容,重点考查、如实记录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管理平台,严格评价程序,在对学生评价材料进行整理遴选、公示审核的基础上,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在我省招生的高校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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