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7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统考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志愿填报时间及方式、录取时间安排、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20个贫困县的考生、原41个国家和省扶贫县农村户籍的考生、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75.省招考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考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7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十二、招生管理职责
78.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79.市(地)、县(市、区)招委会,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网信、纪检监察、公安、卫生健康、工信、保密、市场监管、电力、气象、疾控、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考试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省考试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80.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1.市(地)、县(市、区)招委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卫生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档案建立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82.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招委会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日常工作。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83.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84.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5.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省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6.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附则
87.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省招委有关规定执行。
88.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9.本规定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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