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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族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7-14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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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我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院国标代码为13804,湖南省代码4716。英文名称为“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湖南省教育厅,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校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沿岸开放城市湖南省岳阳市。是全国教育援藏先进集体;教育部西藏小学老师、幼师定点培养基地;国家语言文字示范校;湖南省招生及就业先进单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招生工作处为学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内部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均认可省联考成绩,未组织相应专业联考的省份,经生源省招生考试部门批准,也可认可考生参加其他高校同专业考试的合格成绩。

  第二十一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招生在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合格基础上,按专业成绩加文化成绩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学生可以按照《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严格按湖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高考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高考录取期间,考生填报志愿的手机号码应保持畅通,以免影响考生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

  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监督。纪委监督电话:0730-8670645

  学院的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处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学院路

  邮政编码:414000

  招生咨询电话:0730-8886309 8850057

  传真号码:0730-8886309

  电子邮箱:hnvczjc@126.com

  学院网址:http://www.hnvc.net.cn

  招生网址:http://zsw.hnvc.net.cn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7年招生工作。本章程由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授权本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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