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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4
南华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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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学校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的预录名单由学校根据测试、考试情况提供给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行政部门,按相应政策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工作中,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大类)。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如与生源省份排序规则不符,按生源省份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执行。考生填报学校专业志愿时,需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核产业特岗、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地方优质本科专项计划、新疆吐鲁番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南疆计划、内地新疆班、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港澳台等招生类别,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核产业特岗”专项招生,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订单定向式人才培养。“核产业特岗”在本科提前批中面向湖南省考生单列计划录取,计划性质为国家任务,学生、企业、学校需在招生录取前共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生在校期间由校企联合培养;毕业后到协议单位定向就业。

  学校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定向就业招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提供定向就业人才培养。计划性质为国家任务定向,录取前学生、单位、学校需共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到协议定向单位就业。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设计学类考生,须省统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录取规则中已确定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按照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按投档成绩(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未确定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按省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同等条件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省统考成绩高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外语成绩高者。

  第二十条 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对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除部分专业外(具体见各省公布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二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大力推进医教研协同创新改革:在临床医学专业中实施“免费医学生”计划,成绩排名前50%的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实施“医+工”和“医+理”的“2+4”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每年从工科、理科专业学生中选拔从医愿望强、创新潜质好的品学兼优的学生攻读医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学生个人发展的意愿,制定了《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按该办法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在国家设置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之外,还设有综合奖学金、成才报国奖学金、中国核动力奖学金、上海校友会励志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南华大学招生处。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28号南华大学招生办

  邮政编码:421001

  招生咨询电话:0734-8282553;0734-8282530

  招生咨询邮箱:zs@usc.edu.cn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s://zsw.usc.edu.cn/

  监督投诉电话:0734-828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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