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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4
湘南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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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综合评价,录取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视生源情况确定考生投档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遵守教育部规定的相关加分政策。投档成绩排序、优惠加分和降分投档等,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学校招生计划优先满足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若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或有考生专业不服从调剂退档,剩余计划将按照上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文化成绩要求、填报志愿安排、投档规则、同分排序等按考生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执行,无统一规定的,按以下分类专业录取规则执行,录取结束后不再退档。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分科类(专业组)依据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结合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拟录专业。对所报专业均无法满足且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到同专业组下未录满的其他相似或相近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分省分专业列计划。其中,在湖南省艺术类录取批次由本科批调整为本科提前批,招生计划不区分首选科目(历史、物理)。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音乐学专业使用音乐类音乐教育方向(声乐主项或器乐主项)统考成绩;舞蹈学专业使用舞蹈类统考成绩;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使用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播音与主持类统考成绩。

  对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各省(区、市)对应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分专业组按投档成绩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明确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的,学校按照相应规则录取;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未明确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的,学校参照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专业的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 +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一位小数;播音与主持类的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专业统考成绩。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都达到各省(区、市)对应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明确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的,学校按照相应规则择优进行招生录取;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未明确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的,按体育专业成绩排序录取,若体育专业成绩相同时,再按语、数、外成绩排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篮球和足球项目高水平运动员。高水平运动员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使用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专业测试纳入全国统考,由体育总局牵头组织实施。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面向湖南省招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职高对口生及少数民族预科生,志愿填报要求、资格审核和投档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专业不设男女比例限制。学校部分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有明确要求,具体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拟录专业时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严格按照以上文件要求选择专业,对未按规定选择专业而造成后续升学、就业困难的,责任自负。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方式缴纳学杂费。学校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教育厅和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学费分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按本章程公布的标准预收,其中学分学费入学后按实际所修学分多退少补;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四人间)、1000元/年(六人间)、800元/年(八人间)、600元/年(十人间),新生入学时按1200元预交,到校后以实际住宿情况进行结算;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按有关文件要求免缴学杂费。各专业收费标准通过湘南学院计划财务处网站(https://cwc.xnu.edu.cn)及新生入学须知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免、补、减等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有关资助政策按照教育部、湖南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核。复查复核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按程序申请转专业,具体以学校公布的当年转专业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湘南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如遇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按公布的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湘南学院1号办公楼四楼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邮政编码:423000

  招生咨询电话:0735-2653053、2653178

  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湘南学院招生办

  招生发布网址:https://zs.xnu.edu.cn 

  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735-2653100

  监督投诉电话:0735-265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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