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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13年高考舞弊首次按违法犯罪处罚
2013-06-05
作者: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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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6日从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获悉,吉林省首次针对国家考试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适用法规。2013年起,高考舞弊将依照相应法律、按违法犯罪处罚。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对考试舞弊现象的打击,吉林省委政法委日前组织吉林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安全厅、教育厅和工信厅,共同召开了关于依法打击危害国家教育考试违法犯罪行为会议。会议上,各部门达成共识,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违法犯罪行为和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题、考试答案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

  关于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一、明知为考试作弊而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经国家安全部门确认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三、同时构成上述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打击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题、考试答案违法犯罪行为问题,规定:一、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答案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考试试题或答案,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定罪处罚。三、考试中具有特定义务的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将考试试题或答案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四、出售虚假考试试题或者答案,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据吉林省教育厅介绍,这是吉林首次针对国家考试制定具有法律效力适用法规。对组织作弊的社会不法分子实施法律制裁,可以有效提高作弊成本,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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