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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5-23
作者: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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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博学路2067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护理(老年护理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眼视光技术(眼镜设计与贸易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药学(药物制剂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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