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录取工作,是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录取工作的“十公开”、“六不准”、“三十条禁令”。
第五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新余学院
2、校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 邮编:338004
3、国标代码:11508
4、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招生就业处合署,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校根据总体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自治区)使用,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用于顺延录取。专科不设置预留计划。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须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请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收费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标准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以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后,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当地)录取分数线且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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