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自觉服从考务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试工作秩序。
2.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候考区和考场。
3.进入考点时应主动配合考务人员进行身份验证,自觉接受考务人员对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铅球、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带入考点,严禁拍录甚至上网传播考场内与考试有关的信息,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4.严禁服用体育比赛中的禁用药品参加考试,违者视为考试作弊,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进入候考区、考试区后,不得到其他考试区域奔走观看,不得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吹哨,不准乱扔杂物和尖锐物品。考试全程须穿着符合要求的服饰、鞋袜,文明参考,不得赤裸上身。
6.考生考试时须将号码牌粘贴在身体规定位置,不得用衣物遮挡号码牌,不得倒贴号码牌。
7.每组考试完毕,考生须在成绩记录表上规定位置按指模确认本人考试成绩。对成绩有异议者,须立即向评委或主考提出,如经评委或主考审核后仍有异议,可向考务办(督导仲裁组)提出书面申诉,考点考务组将按有关程序予以核查回复。
8.考试期间,如遇恶劣天气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时,考生必须待主考宣布考试暂停后,方可离开考场,并到安全区域等候通知。
9.考生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务人员。考试结束,应立即携带有关物品有序离场,不得在考试场地内逗留。
10.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条款作出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如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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