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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高招政策有变 独立学院不能擅发录取通知
2005-02-28
作者:肖锋
关注掌上高考


序号
变化事项
2005年高招工作规定
2004年高招工作规定
1
报名资格
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结束之日不满一年者
2
报名规定
考生报名时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3
体检医院
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并对真实性负责 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并做出结论
4
命题单位
省级招生委员会参与命题 省级招生委员会不参与命题等工作
5
招生单位
独立学院不参加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独立学院可安排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6
招生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7
录取情况
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按规定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2005年起,普通高校招生将严禁独立学院擅自录取。记者从教育部获悉,2005年高招政策还取消了外语听力测试全国统一要求的规定,改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自行决定外语听力测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计分办法。

  根据教育部发出的《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独立学院,要全面如实介绍学校办学性质、条件和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独立学院招生广告须经申办高等学校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在招生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严禁未经省级招办擅自组织生源、未经省级招办核准拟录取名单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此外,从2005年开始,考生外语听力测试不再做全国统一要求,改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自行决定外语听力测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计分办法,并将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

  教育部还要求对外语非通用语种、保送生、艺术特长生、艺术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以及定向就业、民族预科等招生形式,公开选拔标准和录取办法,不得指名录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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