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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女性
2005-08-31
作者:记者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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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8日上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此外,决定还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据悉,该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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